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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R法律爭議擴大 前檢察官陳宗豪:依900號公告判決 證據薄弱

起訴TDR相關案件的前檢察官陳宗豪,認為不符罪刑法定原則,贊成修法解決爭議。(伯衡法律事務所提供)

起訴TDR相關案件的前檢察官陳宗豪,認為不符罪刑法定原則,贊成修法解決爭議。(伯衡法律事務所提供)

2023/05/16 05:30

〔本報記者/台北報導〕曾經起訴炒作台灣存託憑證(簡稱TDR)的前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宗豪,驚爆當年是採認金管會提供的財政部(七十六年)臺財證(二)字第九○○號公告,做為起訴依據;如今看到該公告承辦人、也就是輔大法學院長郭土木的說法,才知道此公告用以認定TDR是國內或國外有價證券有疑慮,證據薄弱,有違罪刑法定主義。

原為規範外國有價證券 不適用TDR

郭土木院長當年在證管會二組負責九○○號公告,去年他在台灣高等法院擔任專家證人證稱,民國七十六年為避免外國有價證券進入我國無所管制,因此九○○號公告將其列入管制範圍,規範對象是原汁原味的外國有價證券;TDR是在我國境內依據我國法令發行,已經不是原來的外國有價證券,是獨立商品,因此TDR不是九○○號公告涵蓋範圍。

當年起訴TDR炒作案的陳宗豪已轉任律師,他說檢察官辦案時,都尊重有權解釋機關的文件及看法,他擔任檢察官,確實不知道以財政部九○○號公文認定TDR有疑慮。他曾起訴TDR的案件,據他所悉,檢方之所以認定TDR的投資者有違反證交法,並予以起訴的關鍵依據,就是金管會提供的財政部七十六年九○○號函。

陳宗豪說,他看了郭土木院長的證詞及學者專家針對TDR法律見解,認為財政部七十六年九○○號公告無法作為TDR的核定依據,TDR為國內或國外的有價證券,有歧異之處,存在爭議;若據此起訴被告,會有疑慮,尤其司法機關要用比較嚴格的標準認定,金管會應說清楚。

針對學者提到台灣第一檔TDR「福雷電子」是在八十七年上市買賣,九○○號公告早在七十六年即發布,怎麼可能預見十一年後出現的TDR?陳宗豪直言,時間上是很大的問題,用來認為定買賣TDR違法,證據薄弱。

TDR屬性認定有爭議 主管機關應釐清

陳宗豪說,郭土木教授是權威學者,是九○○號公告的承辦人、也是專業證人,他十分尊重;另外對前金管會主委陳冲曾公開說九○○號公告不清不楚,因此贊同修法。陳宗豪對此認為,真理愈辯愈明,TDR屬性認定有爭議,主管機關應釐清。

陳宗豪強調,從維護憲法精神、落實罪刑法定主義、法律明確性的角度,司法機關依金管會提供九○○號公告做起訴依據,如今學者們提出不同見解,對罪刑法定造成衝擊,主管機關應補充法律上的不足。外界認為若因此錯誤起訴民眾,監察院應積極介入調查的意見,陳宗豪說他都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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