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謀式自首 法界建議不予減刑
2023/04/21 05:30
〔記者王定傳、錢利忠/綜合報導〕國內已發生多起黑幫找人開槍犯案後,槍手隨即奔赴警局帶槍投案,爭取刑法六十二條自首減刑規定;法界人士指出,刑法自首的規定是「得」減輕其刑,但實務上法官大多會認為被告自首可節省司法資源,因此給予減刑,如今犯罪份子「濫用」這種法律寬典,僅為了少關一點時日,待出獄再爭取於幫派「上位」,法官須思考這種「預謀式投案」爭取「自首」的模式,是否都適合予以減刑。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林俊峰建議修法,將參與犯罪組織而犯槍砲罪,危害治安者,不適用自首的減刑規定。
曾任法官與檢察官的律師呂俊杰指出,刑法自首規定,已從「應」減刑改為「得」減刑,實務上很多法官認為自首可節省司法資源,原則上都會給予減刑,但若重大刑案的犯罪行為所凸顯的「法敵對意識」強烈,有足夠證據證明是藉由自首來規避重責,法官也可視個案衡量,敘明理由不予減刑。
呂俊杰指出,法官常擔心若不予自首者減刑,判決不易獲上級審維持,因為我國並未就各種量刑因子的影響程度,要求在判決理由中具體說明,法官只要不判處超過法定刑上限或死刑極刑,即使判處法定刑內的相對重刑,仍可說明量刑時已有考量到自首因子,以說服上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