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跟騷法 可判刑5年
2023/01/03 05:30
〔記者王冠仁/台北報導〕台灣過去因為欠缺法條,導致許多變態、癡漢跟蹤特定對象,並衍生鬧出人命的悲劇,因此催生出跟蹤騷擾防制法,並已於去年六月正式上路,一旦被認定違反跟騷法,且情節嚴重,最重可判五年徒刑。
一名高階警官說,目前若有民眾上警局說遭遇變態、被跟蹤騷擾,警方會先行調查,確認對方身分、行為、是否符合跟騷法構成要件。若屬實,警方會針對當事人發出書面告誡,書面告誡的兩年期限內,若當事人再犯,警方就能替被害人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有效期間為兩年,期滿前被害人可以視情況,再向法院申請延長。
法界人士說,符合跟騷法的要件有八點,包含以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住處、學校、工作場所,用電子設備或網路對特定人進行干擾,寄送物品或影像、圖畫、文字等,且必須與性或性別有關、有反覆實施之虞。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實行跟蹤騷擾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行為人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加重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