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證號資料並未隨之整合、更新/2017年後 通緝犯不得改身分證字號
4情況可變更身分證字號
〔記者黃靖媗、吳政峰、姚岳宏/台北報導〕新北市永和區日前傳出劉姓市民公車司機是通緝犯,且逃逸十七年,這期間都未被警政單位查獲的原因是他改過身分證字號後,舊證號資料並未隨之整合、更新,出現系統漏洞。對此,內政部戶政司司長林清淇表示,他還需要進一步了解個案,以及相關戶所更改身分證字號的作業,理論上更改身分證字號是相當嚴謹的事。
林清淇表示,早期系統未連線相關資料,他不清楚當年戶所是如何更改的,但現行體制都會針對前科犯更名、更改身分證字號防堵,內政部曾於二○一七年通函各地方政府,指出民眾變更統號必須查刑案紀錄,如為通緝犯,不得更改。林清淇指出,根據二○○八年的台內戶字第○九七○○一六五三九一號函,即便符合申請更改身分證字號的條件,身分證字號末位數為「四」,或阿拉伯數字第三至八碼為三個「四」以上,仍應比照《姓名條例》第十二條(現為第十五條)的規定,查明有無不得變更姓名的情事,經通緝或羈押者、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不得申請變更身分證字號。
關於通緝犯身分證字號變更問題,法務部表示,將請各檢察機關發布通緝前,務必查明通緝犯的詳細完整年籍資料,包括有無歷次更迭等變更情形,以確保通緝對象身分正確,後續也將與內政部戶政司研議這類情形如何在相關系統得以即時查知,以利警方查捕逃犯資料能及時更新使用。
警政署表示,警政署每日入檔皆有自動比對戶政資料,但姓名、身分證及出生日資料不一致時,會E-Mail給法務部資訊處窗口確認,法務部確認後如有異動,會再送更新檔,警政署再入檔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