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索利息失溫暖 已推修法杜絕爭議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北地檢署要求黃姓火警被害人的家屬返還犯罪被害人補償金,還得加計五%利息,被法院打臉。
新草案已送立院審議:起訴就不須還補償金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認為「判決正確」,並指家屬痛失至親已很痛苦,司法若還強索利息,不只不妥,更讓人民感覺沒有溫度;一位檢察官表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已送進立法院審議,未來只要檢方偵結起訴,被害人或家屬即不須返還補償金,可望減少爭議。
何俊英認為,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的性質,究竟是否屬於民法不當得利定義中的「利益」,實有模糊空間,若檢方強向喪家索討利息,恐讓司法淪為冰冷制度,喪失溫度,並不恰當。本案可能是公務員擔心若不向家屬追討利息,事後恐遭究責,才如此行事,幸有北高行判決一鎚定音,供日後類似案件依循。
犯保法規定,性侵害、過失或故意致重傷的被害人、或致死的家屬,從自知被害起二年內,可向轄區地檢署申請補償金,死亡案件最高可獲償付二百一十萬元,但屬「代位求償」性質,由政府先賠給家屬,取得債權後再向加害人求償。已獲領犯保金的家屬,若想向加害人民事求償,則須先扣除前已領走的補償金。
案件如經法院判決無罪或變更法條,例如重傷害變更為傷害罪,被害人或家屬即須返還補償金,目前實務爭議頗多,為減民怨,行政院今年三月通過犯保法修正草案,從四十六條大幅度增為一○三條,並更名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現於立法院待審。
一位檢察官解釋,新法草案課予政府負起刑事犯罪的補償責任,只要發生死亡結果,定額補償一百廿萬元,重傷害補償六十萬至一百廿萬元,性侵害則是廿至四十萬元;取消代位求償制度,被害人或家屬可對加害人提起足額民事求償,無須扣除已領的補償金;求償期間從兩年延長為五年;且只要檢察官偵結起訴、發布通緝或簽結(找不到加害人),已核發的補償金即無須返還,以照顧被害人或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