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認定殺人 縱火釀重大傷亡仍難判死
湯景華縱火害六命 判決立下「間接故意殺人不得判死」框架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高雄城中城大火造成四十六死、四十三傷,檢方依殺人、放火罪起訴被告黃格格,求處極刑,高雄地院昨認定不構成殺人罪,依放火罪判她無期徒刑,檢方決定上訴。法界人士認為,一審法官已依放火罪的法定最重刑度判處無期徒刑,未來即使檢方上訴成功,最後改以殺人論罪,但依最高法院對湯景華案定讞判決立下的「間接故意殺人不得判死」框架,黃女仍幾可篤定不會被判死刑;法界研判,除非未來出現放火罪也不構成的證據,否則無期徒刑很可能是黃女最終刑期的落點。
殺人罪和放火罪的犯意、刑度大不相同,放火燒毀住宅罪的刑度為七年以上至無期徒刑,殺人罪為十年以上至死刑。
有執業律師說,放火燒死六人的湯景華,讓法院對縱火時的殺人故意做出區隔,最高法院認為湯景華點燃騎樓機車,火勢向上延燒造成二樓住戶逃生不及死亡,並非直接對人縱火,不具殺人的直接故意,而是間接(不確定)故意,意即縱使燒死人也不違背他放火的本意。
湯案定讞判決認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刑度應有所區隔,相較於直接殺人,間接故意殺人即非人權公約規定的「最嚴重之犯行」,不得判死,依此判湯景華無期徒刑確定,此觀點已形成司法框架,後續已有數件縱火犯以相同標準而逃死。
律師林曜辰說,另有一種情形,即縱火殺人犯翁仁賢,他利用全家圍爐的機會放火燒死六名至親,因他故意堵住唯一出口並朝人潑油縱火,所以被法院認定是「直接殺人故意」,最終獲判死刑。
回到黃格格縱火案,林曜辰說,黃女是對沙發縱火,非直接對人放火,目前也無證據顯示她有故意縱火致人於死的犯意和動機,判死機率低。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翁偉倫表示,認同高雄地院認定黃女不構成殺人罪,而以放火罪判她無期徒刑,依舉證,黃女是因與郭男吵架而放火燒沙發,無法證明有殺人動機和犯意。法界認為,除非能證明黃女有主觀殺人犯意,否則不易翻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