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網囂張嗆報仇 無精障又濫殺無辜/法界︰李鴻淵恐成待決死囚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南投縣男子李鴻淵行刑式槍擊前東家與員工,造成四死一重傷,被逮時還囂張宣告「我要報仇啦」、「深仇大恨」。法界分析,李犯行應已構成聯合國人權兩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目前看來應無精神障礙等事由,判死刑的機率相當高。
律師鍾維翰表示,論動機,李鴻淵自稱要報仇,預先準備槍彈與消音器,顯非一時氣憤臨時起意,而是經縝密預謀的謀殺;他因多年前被前東家等三名證人指認犯罪,懷恨在心而行兇復仇,但他也殺了與前案無關的另二人,濫殺無辜。
從手法看,鍾維翰指出,李以近距離行刑式槍殺,目的就是要致人於死;攜帶手銬可證他預謀限制被害人行動;先殺兩人,待其他員工下班再去殺害另三人,可見他第一波殺人後並未醒悟,手法殘忍至極。
鍾說,由犯後態度分析,李被逮的第一時間未道歉,反是戲謔、囂張嗆聲,難認有悔意。
不過,一審至三審漫長的訴訟過程,期間犯後態度是浮動狀態,有不確定性,若偵審時李一改傲慢而幡然悔悟,甚至賠償家屬,可能影響對犯後態度的評價。
律師連思藩指出,本案造成四死一重傷,惡性遠比殺一人嚴重;子彈均瞄準要害,顯示殺意甚堅;犯後藏匿,不符減刑要件;被逮後大放厥詞,不見悔意,應屬「情節最重大之犯罪」。
連思藩說,殺人案通常會送心理衡鑑,結果若李是單純反社會人格、無精神障礙,就不受人權公約身心障礙不得判死的保護,很可能處極刑。
連強調,廢死是國際潮流,判死不易,執行更再三斟酌,且須確定無聲請非常上訴和再審等情;台灣目前尚有卅八名死囚未執行,關最久的是犯下陸正綁票案的邱和順,已關了卅二年,另有卅名死囚等不及執行,病死於看守所。法界人士說,若李男被判死確定,可能會有很長一段時間是監所內待決死囚的一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