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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行政免職合憲 大法官:獎懲訂標準 避惡整

憲法法庭24日開庭就公務員「年終考績丁等免職案」及警消兩大過免職「徐國堯案」進行宣示判決。(記者叢昌瑾攝)

憲法法庭24日開庭就公務員「年終考績丁等免職案」及警消兩大過免職「徐國堯案」進行宣示判決。(記者叢昌瑾攝)

2022/06/25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公務員年度考績丁等,以及警、消一年累積記兩大過,均可行政免職的規定,昨獲得憲法法庭肯定,認定合憲,讓主管機關銓敘部與內政部鬆了一口氣。但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在判決中指出,相關機關必須釐清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的標準,並訂定相關辦法,避免長官惡整下屬,以維護基層公務員的權益。

判決指出,我國雖然容許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雙軌並行,但同一違失行為究竟要依照公務員懲戒法移請司法懲戒,或是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直接行政懲處,目前的規範面欠缺可供遵循的共同標準,各機關的實務作法也不盡一致。

為避免機關恣意選擇懲處程序,造成公務員的雙重負擔,判決中要求相關機關適時檢討修正法令,區別懲戒與懲處的事由;或是違失行為如果同時具備兩要件,應明定此兩個程序的關係。

此外,為避免主管操縱平時考核,惡意讓下屬累積達二大過而免職,例如公務員同時存有敘獎與懲處事由時,上級先行懲處、延後敘獎;或短期內密集施以懲處,使部屬來不及加強工作表現以爭取敘獎機會等,籲相關機關研議訂定適當辦法規範。

判決指出,主管辦理平時考核時,應於發現獎懲原因事實後,即時調查確認並辦理獎懲,不可拖延;在所屬警、消人員獎懲相抵瀕臨二大過前,應適時提醒促其注意改善;功過相抵達二大過前,若有獎勵但尚未辦理,應先辦理,待無其他可獎勵事實後,才能啟動免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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