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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刑事組長兩邊收錢包庇槍擊案頂包 判刑24年定讞

羅明村所犯2件包庇頂包案,各判處13年、11年確定,總刑期共24年,檢方將另向高院聲請定一應執行刑期。(資料照)

羅明村所犯2件包庇頂包案,各判處13年、11年確定,總刑期共24年,檢方將另向高院聲請定一應執行刑期。(資料照)

2024/04/17 11:25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台北縣警局(現新北市警局)新莊分局刑事組長羅明村,1997年在偵辦一件槍擊案時收賄50萬元,協助涉案的黃姓男子等人找人出面頂罪,13年前羅被依貪污罪判刑13年定讞,但他潛逃越南11年,2020年才返國歸案入獄服刑。羅在該件槍擊案兩邊收錢,向另一方人馬收賄50萬元,默許對方找人頂罪,允諾不再追查,高等法院更三審前年7月將羅判刑11年、褫奪公權5年;最高法院駁回羅上訴,全案定讞。

羅明村所犯2件包庇頂包案,各判處13年、11年確定,總刑期共24年,檢方將另向高院聲請定一應執行刑期。

判決指出,羅明村於1997年偵辦林口鄉某餐廳槍擊案時,受張姓、黃姓、周姓3名被告50萬元賄賂請託,包庇3人找黃姓少年頂罪,並率隊逮捕黃少,但黃少審理時翻供,檢方將羅明村等人以貪污行收賄等罪起訴,其他被告皆已判刑確定。

羅明村一審被判15年,更一審一度改判羅無罪,更二審又判羅13年徒刑,2009年4月定讞;羅明村棄保潛逃越南,藏匿11年,民間司改會51度為羅聲請非常上訴,皆被駁回,聲請再審也被駁。直到2020年6月疫情肆虐,羅也有心臟疾病問題,主動返國歸案發監服刑。

檢警查出,羅明村處理該槍擊案時,收受另一派人馬李男、王男等人的50萬元賄賂,默許對方找陳姓男子頂罪,不續追查李、王;但陳男被判刑定讞入監後,李未支付原本允諾要給陳男的100萬元安家費,也未前往獄探視、給零用金,陳男心有不甘而供出實情,再審獲改判無罪確定。

此部分一審判羅明村10年徒刑,經數度更審,高院更三審2020年7月仍認定羅的罪證明確,加重改判11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最高法院認為羅的上訴沒理由,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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