拗中橫「只飆」110公里 抗罰敗訴
劉男駕車在中橫公路谷關路段狂飆時速達111公里,他認為測速照相機不精準,圖為中橫谷關地標。(取自Google街景圖,記者張瑞楨翻攝)
被測到時速111公里罰8千扣照 他辯誤差值一公里被打臉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劉姓男子去年六月駕車行經限速五十公里的台八線(中橫公路)山路,竟以時速一百十一公里狂飆,超速六十一公里,被警方拍照開罰八千元。劉男打行政訴訟,指控測速照相機不精確,他為免被檢舉,並未違規跨越雙黃線超車,卻被「隱藏」的員警拍到,請求撤銷罰單;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劉男沒有證據即質疑,該測速照相機當時在檢定合格有效期限內,準確性值得信賴,判劉敗訴確定。
法院:速照機檢定合格
判決書指出,劉男去年六月七日駕駛小客車經台八線十五點六公里往谷關方向,被和平警分局員警拍到時速高達一百一十一公里,超速六十一公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車速度超過最高時速達六十公里屬「危險駕駛」,處八千元罰鍰、記違規點數三點、參加道路安全講習及吊扣汽車牌照六個月。
想撇危駕少罰點 沒得逞
劉男向台中地院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後上訴至中高行。他宣稱,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資料,測速照相機在時速一百五十公里以下的「公差值」為正負一公里,用「可容許誤差值」計算,他時速可能是一百一十公里,未達「超過規定最高時速六十公里」,只能算是超速駕駛,非危險駕駛,應處罰鍰一千二百至二千四百元,也不用吊扣車牌六個月;他辯稱未在雙黃線違規超車,已有考量安全,卻被警方以隱藏方式拍照。
法官認為,測速機舉發時還在合格期限內,準確與正確性值得信賴,「誤差值」並非必然發生,警察與法院不宜自創「可容許之誤差值」,以免各地執法不公,不採信劉男辯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