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司法話題》隱匿重大瑕疵 賣家有刑責

表格

表格

2022/05/22 05:30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律師蔡家豪指出,買賣房屋時,即使房屋有瑕疵,充其量僅是債務不履行、或瑕疵擔保的民事糾紛,若賣方隱瞞不為人知且有重大瑕疵的房屋,蓄意告知不實訊息,則難逃刑事詐欺罪的追訴;房仲人員若刻意隱瞞重大屋況,會受到申誡處分,累計處分可停止執業、廢除仲介證書,房仲公司也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蔡家豪指出,買賣房屋有一定風險,程婦刻意隱瞞「交易重要訊息」,或仲介員受託賣屋時,已知屋內無熱水可用,及房屋有滲漏,卻未如實將屋況告知買方,導致蘇女誤判而付錢購屋,程婦或房仲恐因此成立詐欺罪。

房仲若隱瞞 公司須連帶賠償

蔡家豪表示,除了刑事追訴,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廿三條規定,仲介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解說屋況,若未向買家解說清楚,仲介人員會因此被記申誡。

第卅條還規定,仲介員一旦受申誡處分三次,會被處分停止執業六個月至三年;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五年以上者,廢止仲介人員證書。

此外,廿六條也規定,房屋仲介公司因房仲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房仲公司與仲介人員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