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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拿槍指著 撞死他無罪 正當防衛 檢限縮上訴

小法典 限縮上訴

小法典 限縮上訴

2021/12/17 05:3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陳姓男子前年開車載吳姓女子前往基隆市南靈宮時,遭劉姓男子持槍對著他車子的擋風玻璃,陳受到驚嚇開車逃離,低頭衝撞劉男致死,被依殺人罪起訴。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認定陳男感受生命遭威脅,且情況緊急,撞死劉男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昨天仍判無罪。

一、二審無罪適用限縮上訴

不過高院表示,本案雖可上訴,但一、二審均判陳男無罪,適用速審法「限縮上訴」規定,檢方只有在「判決適用法令牴觸憲法」等情形下,才可上訴三審,依本案判決情況來看,全案幾可確定將無罪定讞。

牴觸憲法 才可上訴三審

檢警追查,劉男和吳女有毒品交易糾紛,因此懷恨在心,前年五月九日晚間得知,吳女將前往南靈宮停車場,向其他友人商討借貸問題,便與王姓友人到場埋伏。

劉男持槍作勢擊發

不久,現年廿四歲的陳男駕車載吳女等人抵達,劉男、王男分持手槍衝到車前,劉男並敲打擋風玻璃,吆喝吳女「妳給我出來」,嚇得陳男趕緊開車逃逸,卻發現逃錯方向而倒車,劉男見狀,持手槍朝著擋風玻璃作勢擊發。

陳男低頭開車 撞死劉男

陳男趕緊低頭側身開車,撞上擋在路中央的劉男,劉男彈飛到引擎蓋上,又因陳男擦撞到劉等人的車輛,撞上邊坡草叢缺口才停下,劉男倒在車輛左前輪旁,傷重不治。

基隆地檢署認為,陳男撞上持槍的劉男後,劉已無攻擊能力,但陳還向前開了十五公尺,致劉傷重不治,依殺人罪起訴陳男。

基隆地院審理認為,劉作勢擊發槍枝,且直接對著車輛擋風玻璃中央,陳為保護自身及車上友人安危,且在視線不佳情況下,撞上劉致傷重不治,認定陳當時是正當防衛,判陳無罪;檢方上訴。

法院認定陳男無殺人犯意

高等法院勘驗現場監視器及綜合證詞,認定依當時情況,陳男被劉男持槍相向,感到生命受到威脅,情況緊急才駕車逃離,雖將劉男撞成重傷不治,構成傷害致死罪,但屬必要的正當防衛行為,且陳男無殺人犯意,仍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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