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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不必聽被告陳述 法官判決抒己見惹議

桃園地院法官在裁判書中直白寫道「夜以繼日工作只換來鄉民笑罵並嘲諷司法信任度低」。(取自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記者鄭淑婷翻攝)

桃園地院法官在裁判書中直白寫道「夜以繼日工作只換來鄉民笑罵並嘲諷司法信任度低」。(取自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記者鄭淑婷翻攝)

2021/10/02 05:30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地院一名法官認為判拘役的小案,無必要給被告陳述意見,他在判決書上表達個人看法,表示法官在「力能負擔」前提下,加上受刑人的刑度皆屬拘役,妥速作成裁判的程序利益較高,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並無必要,可逕行作出裁判。

桃院:當事人可抗告救濟

不過有法界人士認為,法官不能以此理由,不讓當事人有陳述機會,而逕行裁判。桃園地院則表示,尊重法官裁定意見,當事人可循抗告途徑救濟。

一名鄭姓子男犯妨害公務、傷害等案被判刑確定,桃園地檢署聲請定執行刑,該法官上月逕行裁定合併執行拘役120天。法官在裁判書表示,法院在裁判程序上,除給予被告、受刑人陳述意見機會,妥速作成裁判也是重要的程序利益,「要每個案件都處理得又快又好,就必須犧牲法官及配合同仁健康及生活,但如此犧牲就算是達到夜以繼日拼命工作之程度,大約只是換來鄉民各種笑罵並嘲諷司法信任度低而已…所以本院認為,在上班及加班時間認真處理案件,就是法院負擔之極限」等語,引發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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