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話題》已落幕 爭議定讞案多難翻盤
大法官「第四審」做些什麼?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明年一月四日上路,這天之後做成的確定判決,當事人認為判決違憲就可提起憲法訴訟(釋憲);在這之前所做成的確定判決,只有判決理由核心來自大法庭的裁定之外,都不得聲請釋憲,換句話說,過去多數的爭議判決仍無法受惠,獲得翻案機會。
以湯景華縱火殺害六人判決為例,一審到更二審四度判死之後,最高法院上月間認為他的罪行不符合聯合國兩公約的「最嚴重罪行」,自為裁判撤銷死刑,改判無期徒刑確定。
雖然不少法界人士對於三審自判湯男免死有異見,但該案已確定,明年「裁判憲法審查」新制上路後,該案再有爭議也無法釋憲。湯案的被害人律師謝智潔認為,最高法院見解顯然是法律適用解釋出了問題,未來若再出現類似判決,合憲性一定會被人挑戰。
前總統陳水扁的龍潭購地案,被最高法院認為應採「實質影響力」,以此認定他貪污,判決十一年徒刑確定。但後來的台中市議會議長張宏年、前國民黨立委林益世收錢案,卻採有利被告的「法定職權說」,但扁案已判決確定,無從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反而是尚未確定的林益世案,若最後最高法院未提交大法庭來統一上述歧異的見解,逕行判決後,有機會到憲法法庭辯論。
扁案認事用法爭議大 無法釋憲
不少法官研判,當事人未來如果拿自己案件和他案比較,認為情節類似但量刑差異過大,也可能主張違反「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提起憲法訴訟,故明年以後,所提的憲法訴訟案件量,定然非常龐大。
司法院解釋,明年一月四日以後判決確定的新案,才能當成憲法訴訟標的;不過,不論何時做成的判決,只要曾引用大法庭裁定的見解,當事人亦可在明年七月四日前提起憲法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