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日日shoot》打傷眼 3個審判差很大 重罪輕罪 看運氣?

莊男在屏東地院民事庭揮拳打傷前來調解的黃男右眼。(記者李立法攝)
黃男遭毆 右眼視力剩0.2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莊姓男子揮拳打傷黃男右眼,導致黃男視力減損至0.2,無法恢復成受傷前的0.7,一審屏東地院簡易庭依普通傷害罪判莊男拘役30天,二審屏東地院合議庭改依傷害至重傷罪判刑3年半,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為不算重傷害,又改為判刑3月。3個審級對「重傷」的見解分歧,量刑落差也很大,引發議論,有民眾嘲諷判決輕重像在「擲筊」,只能拜神自求多福。
法官對重傷見解分歧
莊男2年多前陪友人到屏東地院與黃男調解糾紛,後來起口角打傷黃男右眼,檢察官偵辦後聲請簡易處刑,屏東地院簡易庭將莊男判拘30天,檢方認為量刑過輕,提起上訴。
屏東地院合議庭認為莊男有傷害前科,又公然在法院施暴,被害人右眼視力從0.7減損至0.2,醫院診斷顯示無法復原如初,而左眼視力1.0,雙眼視差甚大,影響平衡感及其生活、工作,功能減損程度已達「重傷」要件,遂改依傷害致重傷罪判3年6月;莊男不服提上訴。
高雄高分院的見解又有不同,認為刑法規定的重傷要件為「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黃的視力未完全失能毀敗,根據就醫診斷紀錄及矯治現況,尚未構成刑法所稱「重傷」要件,故改依傷害罪判刑3月。
本案檢方上訴二審時,變更起訴法條為傷害致重傷罪並獲改判,變成適用通常程序審理而不再是簡易處刑,因此全案還可上訴最高法院。此案歷經法院3次審理宣判,各級法官就施暴者對被害人視力所造成的傷害程度,見解分歧,量刑也落差很大。
屏東地院庭長林家聖認為,法院許多判決的依據是參酌鑑定結果,而傷勢在醫學認定上常有模糊地帶,造成法官在見解上出現差異,最高法院的「判例」因此顯得重要,有助法官在審理類似案件時見解一致,該案3次判決刑度落差不小,難免引起議論,地院尊重上級法院審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