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即使住過 負評也不能太超過
經營民宿的黃姓男子與修車廠有糾紛,竟被對方揪親友狂刷1星負評。(民宿授權提供)
〔記者林嘉東/新北報導〕網路消費時代,不論食衣住行育樂,許多消費者早已養成先看評論、再決定怎麼消費的習慣,評價的星等與留言好壞,對商家影響甚大,因此衍生不少法律糾紛。
亂留言觸加重誹謗罪
和風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蔡正傑指出,消費者若未實際住過民宿,在網路上留下負面評價或給予極低星等,已觸犯刑法第310條「加重誹謗罪」。
刑法誹謗罪是處罰陳述虛偽的事實,而造成他人的名譽受損;本案廖女等人沒有實際住過民宿,卻以住過的口氣留負評,誣指「老闆服務差到爆」,因此觸犯加重誹謗罪,可處2年以下徒刑。
如果消費者留言「很爛」等負面評價,但撰寫的內容若與事實相符,符合刑法第311條「可受公評」的事項,即便留言內容讓商家難堪,也只能說是留言者的個人感受,店家要告消費者誹謗,不容易舉證名譽受損,實務上很難成罪。
但蔡正傑提醒消費者,留言若是負面評價,最好不要太超過,明明只有小部分的品質不佳,卻刻意誇大加油添醋,甚至捏造與事實不符的事項,還是會觸犯刑法加重誹謗罪。
反過來看,如果留言者沒有體驗過,卻留言正面評價,比如有人沒住過某家民宿,但留言給予正評,此舉是否也觸法?蔡正傑說,因為正面評價未造成店家名譽受損,頂多算是「吹牛,膨風」,並未觸法。
網路上留言,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即使刪除也不易「銷毀」證據,消費者留言,一定要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