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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字離婚藏陷阱 出軌妻賠300萬 仍挨夫告

示意圖。(美編黃質彬)

示意圖。(美編黃質彬)

2021/03/18 05:30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離婚協議書等同民法所規定的契約,雙方簽名後就具有法律效力,協議簽名前要看清楚內容,以免內藏陷阱,事後恐賠錢又吃官司!

3百萬換離婚及撤告

新竹一名在市場賣雞肉的張姓人妻偷吃員工袁男,被丈夫陳男抓包後,對兩人求償百萬,張女答應給300萬元換取離婚及撤告,沒想到陳男事後竟搞小動作,聲稱300萬元是小孩的「生活教育費」,當初2人所簽的離婚協議書內容,並未排除「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陳男據此又對張女提告,新竹地院法官認為離婚協議書內容,的確沒有寫人夫不能另行提告妻子偷吃小王,最後判兩人需連帶賠償10萬元。

夫稱協議沒寫不能告

陳男的妻子張女去年10月中旬突然離家出走,後來他在手機雲端發現妻子上傳數張與陌生男子躺在床上的自拍照,妻子才承認與僱用的員工袁男已交往1、2年,且有多次性行為,彼此互稱「老公」、「老婆」。

去年12月,陳男、張女協議離婚,他對兩人連帶求償100萬元。

經雙方協商,張女同意給300萬元,陳男遂委請他人撰寫離婚協議書,註明張女同意支付2子「生活教育費」300萬元,分10年給付,1年1期,每期30萬元。沒想到事後陳男竟說這300萬元僅是孩子的生活教育費,不是和解金,又對張女及袁男提告侵害配偶權;袁男則說,疫情影響生意慘澹,希望法官駁回陳男之訴。

判偷吃男女再賠10萬

法官調查,兩人間有互稱「老公」、「老婆」之曖昧對話,並有緊靠而躺的照片,使陳男在婚姻關係中受到精神上的痛楚,離婚協議書也記載「女方解除婚姻關係後,不得假借任何理由或教唆任何人擾亂男方、男方工作場所及男方家人生活或危及男方家庭成員安危」、「女方如有違背以上條款,需支付男方300萬元違約賠償金」、「自即日起男方不能po有關女方的事物在FB上」等其餘不作為及違約金賠償等雙方約定事項,惟隻字未提此賠償包括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在內,因此判決兩人需連帶賠償陳男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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