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叔勾勾纏罰不怕 隔窗盯健身妹加重罰
陳姓工人在台中市大里某健身中心緊盯陳姓正妹挨罰。 (記者陳建志攝)
工人多次告白遭拒不死心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台中市三十八歲陳姓工人愛慕在麵包店工作的陳姓正妹,多次告白遭拒卻不死心,持續跟蹤尾隨陳女,趁對方在健身房運動時,隔著窗戶緊盯著她,陳女不勝其擾兩度報案,陳男總計被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七千元,陳男不服聲明異議,台中地院簡易庭駁回異議,判罰確定。
陳女不勝其擾兩度報案
處分書指出,去年五月間,陳姓工人愛慕上小他十多歲、在台中市大里區某麵包店工作的陳姓女店員,多次在店外觀望守候等陳女下班、甚至多次在店內對她告白,陳女已明確拒絕,陳男仍繼續站崗及尾隨,造成陳女壓力,去年八月二十四日晚間十時許,陳男又無故跟蹤陳女下班,陳女報案,警方到場制止不聽後,依違反社維法裁罰三千元。
三個月內再犯 加重裁罰
陳男被罰後仍未受到教訓,去年九月十七日又騎機車跟蹤陳女,警方到場勸阻才離開,未料當月二十五日,陳女在健身房運動時,又發現陳在店外隔窗緊盯著她,嚇得花容失色報警,陳男辯稱,只是在附近散步沒有跟蹤她,仍被警方依違反社維法裁罰,因三個月內再犯,被加重裁罰四千元,陳男不服向台中地院簡易庭聲明異議。
法官認定陳男與陳女互不相識,各自生活領域都不同,生活無交集,陳男多次出現在陳女左右,經警方多次勸導無效,也無法說明當時前往地點欲從事的具體活動,難以認定有正當理由,顯然是無故跟蹤,致陳女的身體、行動等私密領域受到侵擾,因此駁回異議,判罰確定。
對於陳男的行為,律師王仁祺表示,若仰慕者僅在室外站崗,而無打電話騷擾、限制行動等行為,無法構成刑法強制罪或妨害自由罪,但若長期跟蹤尾隨,足以讓當事人心生畏懼,可報警依社維法送辦,只是舉證要夠充分且為累犯,才符合違反社維法八十九條「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的構成要件,只是對於這種跟蹤站崗死纏爛打,頂多裁罰三千元,法律上暫無法有更強勢的約制力。
緊盯正妹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