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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 羈押日數 全額折抵無期徒刑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宣讀第801號解釋。(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宣讀第801號解釋。(記者吳政峰攝)

2021/02/06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無期徒刑收容人發監前的羈押日數若不滿1年,刑法規定不得折抵刑期。許姓無期徒刑犯不滿被押985天,卻只能折抵620天,其餘365天等於白押,他要到2022年3月才能提報假釋,因而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羈押日數用在有期徒刑上可全額折抵,用在無期徒刑上卻要打折,違反平等原則,昨做成第801號解釋,宣告違憲,即日失效。

即日起,無期徒刑應比照有期徒刑,不論羈押日數多寡,均可全額折抵計入執行日數,聲請釋憲的許男立刻受惠,下個月可提報假釋。

法律規定,偵審期間被羈押的日數,可全額折抵「有期徒刑」。但刑法第77條規定,無期徒刑只有在羈押日數超過1年下,超過的日數才能折抵刑期。也就是說,若羈押不到1年,一天都不能折抵,須要押到366天,才能折抵1天。

第801號解釋認為,羈押對於人身自由限制確實發生不利影響,不應刻意區別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給予明顯不利的差別待遇,出現輕重失衡的不公平情形。本案差別待遇與公平目的間沒有實質關聯性,違反平等原則,因此宣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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