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猜測一審心證 法界議論
黃琪的母親(中)出庭想爭取兒子交保。(記者溫于德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本名黃照岡的詐欺慣犯黃琪,冒充不同角色詐騙證券公司及進口車經銷商,獲利數萬元,一審台北地院將他判刑1年2月且要關,二審高等法院認為,這是被害公司為了「討好權貴的價值扭曲商業現象」,改判6月免關。由於撤銷改判的理由不僅檢討被害人,還批評一審判決有誤,引發議論,法界對此有不同看法。
曾任法官的律師陳志祥指出,法官在犯罪事實的判決書撰寫上,只能寫出如何依理、依法認定其犯罪行為,但在判決理由與量刑上,可考量情、理、法等因素,寫出如何得心證與量刑的理由。
陳志祥表示,本案為二審,要撤銷一審判決並改判,確實要在理由欄內敘明原審判決有何違誤,此乃合議庭的審判核心,基於審判獨立的價值,外界須尊重。故合議庭認定被害人是為了討好權貴、給予特權、價值扭曲等,進而改判,自然要寫在改判理由中。
不過陳志祥認為,判決文末期許黃琪「能勇敢面對荒唐過去、重拾真實的自己」,較屬道德、而非法律裁判者的角色,並非每位法官都會這樣寫,是否多餘,見仁見智。
創設情境提質疑 原審難接受
另一名曾任檢察官的律師指出,二審要指摘一審判決錯誤,應基於充足事實或是一般社會通念,但本案合議庭竟「猜測」一審法官是考量被害人為名人或是大企業,間接揭露富商特權、形象受損代價難以估計等因素,才重判黃琪,說法非常荒謬。
他表示,二審只能從一審判決書內容,指出事實認定或是量刑有何錯誤,而非自行想像甚至創設情境,質疑一審因為名人形象大傷就重判黃琪,需撤銷改判。此理由難服眾,相信原審法官也無法接受。
至於檢討被害人,他認為,若合議庭認為被害人也有責任,確實可在量刑欄中敘明,做為被告減刑依據,這部分看起來「還好」,但其所謂的被害公司給予權貴「特權」,既非違法,亦非侵害他人,只是單純商業行為,可責程度是否有達到撤銷改判地步,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