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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控性侵後輕生 消防小隊長判無罪

新竹縣消防局陳姓小隊長涉嫌記下報案少女號碼,與對方聯繫後性侵,遭檢方起訴。(圖:取自臉書)

新竹縣消防局陳姓小隊長涉嫌記下報案少女號碼,與對方聯繫後性侵,遭檢方起訴。(圖:取自臉書)

2020/11/11 05:30

偷抄報案電話 約出後涉性侵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縣消防局勤務指揮中心陳姓小隊長,二○一八年執勤時接獲十七歲少女求救電話,陳卻涉嫌記下號碼與對方聯繫後性侵,少女接受心理輔導泣訴遭性侵,羞愧到「想殺死對方」。事後少女兩年間輕生十六次均獲救,仍於今年二月第十七次輕生時身亡。新竹地檢署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嫌起訴。

女羞愧 兩年輕生17次後身亡

新竹地院認為少女的控詞前後不一致,且檢方無法證明和解書內容與性侵犯行是否有關,昨諭知陳男無罪;新竹檢方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檢方指控,陳男接獲被害少女求救報案,竟利用執勤機會抄下少女電話,時常以簡訊或LINE與她聯繫並相約吃早餐。陳男取得對方信賴後,二○一八年四月開車載她到竹東一所國小旁,車停路邊,喝令少女到後座並性侵。少女事發後報案,去年底接受心理輔導泣訴遭性侵過程,心情難過且羞愧到「想殺死對方」。

雙方和解 無法證明性侵犯行

陳男今年初賠償家屬十萬元並簽下和解書,但接受調查時否認犯案,聲稱當時僅要求少女到後座,並未性侵或猥褻。

法官認為,少女的控詞僅空泛指控陳男,並未明確說明性侵手段與經過情形,且敘述矛盾不一,無其他證據可佐證。

法官認為陳男雖向少女道歉,簽立賠償十萬元和解書,然而和解緣由、目的均無記載具體事證,檢方也無法拿出具體證據,證明和解行為與強制性交犯行的關聯性。此外,少女遲至去年十一月才驗傷,但離案發時間已超過一年七個月,以至於無法採信驗傷診斷。合議庭法官馮俊郎、王榮賓、王子謙最後諭知陳男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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