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東西 2大權利要搞懂
拾得物處理程序
〔記者王冠仁/台北報導〕很難想像民眾居然每年在台北街頭,會弄丟數千萬元現金。遺失物屬於民法範疇,民眾撿拾遺失物送交警察機關,依法可以行使10分之1的「報酬請求權」,或「受領所有權」兩種權利;前者為相對權,後者為絕對權。
報酬請求權 對象是失主非警方
舉例來說,民眾撿到現金1萬元送交警方,不可以向警察表示,當遺失人前來領回時,要警察先扣下10分之1、1000元的報酬,只還9000元給遺失人。正確的作法應為,警察將1萬元發還遺失人,拾得人若要依法請求10分之1報酬,需要另外向遺失人請求,這就是「報酬請求權」。
受領所有權 失主不賠償可不歸還
至於「受領所有權」,則是民眾若撿到走丟的寵物小狗送警,員警發現小狗生病,若沒醫治恐將死亡,於是自掏腰包花醫藥費帶小狗去看獸醫。事後小狗主人來領回小狗,依民法第805條規定,小狗主人必須清償醫藥費給員警,否則員警可將小狗留置。
警方說,民眾弄丟的遺失物千奇百怪,有時遺失物單價高,民眾撿拾後若沒有送交警察機關,還可能會吃上侵占罪官司,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