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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羅育祥前案未決又犯 恐加重判刑

高雄失聯國中少女1日被尋獲,警方將羅育祥(中)帶往
高雄警局展開進一步調查。 (中央社)

高雄失聯國中少女1日被尋獲,警方將羅育祥(中)帶往 高雄警局展開進一步調查。 (中央社)

2020/09/02 05:3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性侵前科犯羅育祥以打工誘騙少女離家,拘禁在竹東透天厝夾層密室。律師周武榮認為,依目前已知案情,羅男至少成立略誘罪嫌,但檢警應思考他先前才犯過的2件性侵少女的前案,朝刑度較重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方向突破。

周武榮指出,羅男有用藥劑迷昏15、16歲少女性侵並拍攝性交猥褻影片的前科紀錄,構成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之罪,這次又以雷同的打工詐騙手法再犯;36條第3項規定,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等行為,使兒少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的照片、影音等,可處7年以上徒刑。

周武榮說,羅男有家室,誘騙少女目的顯非與她同居等情感因素,有相當理由認定他的動機是為了性剝削,雖未造成拍攝猥褻照的結果,但仍為未遂犯,且未遂是因少女母親即刻公布資訊公開求救、警方全力動員找人等因素,檢警應查明羅和同夥誘拐少女離家的真正動機。

周武榮表示,若最終未構成兒少性剝削罪,也仍構成刑法「略誘罪」,刑度為1至7年。此外,羅育祥下藥性侵2少女,一審將他判刑10年,二審應將竹東此案視為犯後態度不佳的佐證,證明他毫無悔意,加重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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