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奪命算殺人 法界:有警惕作用
2020/06/25 05:3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24歲Uber司機郭俊邑「恐攻式酒駕」造成1死2傷,高等法院認為他有不確定殺人之故意,依殺人罪判刑,成為法律上認證的「酒駕殺人」首例。過去一名江姓酒駕男子,也一度被依殺人罪判刑,不過他的情節是撞後下車,之後再上車輾死傷者,且上訴二審後,殺人罪還是被撤銷;法界認為,本次高院對酒駕直接衝撞害死人祭出殺人罪論刑,應可對今後酒駕上路者,產生警惕作用。
台中江姓男子是在2017年間酒後駕駛賓士車,撞上正在路中央施工的2名工人,一人腳受傷,另一陳姓工人被壓在車底下,江男下車查看後,竟無視旁人哀求,回車上輾過陳姓工人加速逃逸,陳傷重不治,賓士車後來困在車陣,江男被追來的員警拖下車,酒測值高達1.15毫克。
以往都不算「故意」
檢方以肇逃和酒駕致死罪起訴江男,一審法院改依殺人罪判江男13年徒刑;不過今年2月,二審法院認為江男當時已意識不清,無法證明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改依酒駕致死罪判江男9年4月徒刑。
近幾年國內發生多起廣受矚目的重大酒駕致死案件,除了江男一度被依殺人罪判刑,法院歷來都以無法證明有致人於死的不確定殺人故意為由,只以酒駕致死或不能安全駕駛等罪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