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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燦量刑基準 是否自首 死刑關鍵

高院認定陳伯謙符合自首要件,改判無期徒刑。(資料照)

高院認定陳伯謙符合自首要件,改判無期徒刑。(資料照)

2020/04/08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院昨以華山性侵分屍殺人案凶嫌陳伯謙符合自首要件,改判無期徒刑,法界看法不一。值得一提的是,本月一日甫上任的最高法院院長吳燦,曾在審理一殺人案時,提出「盤點存貨」的量刑指標,依此基準,陳符合10項指標中的9項,預料此案上訴最高法院後,對陳伯謙是否屬「自首」,應該會有一番大論戰。

10項指標符合9項

從吳燦基準來看陳伯謙,他手段凶殘、未與家屬和解、看不出悔改、所生危險或損害、犯後態度等10項指標,前9項都已達聯合國兩公約的「最嚴重罪刑」門檻,僅最後一項犯後態度的「自首」該如何認定。

一、二審對陳伯謙是否符合自首要件看法不同,可預期此點也是最高法院審理重點,法界對於陳是否屬自首,也看法不一。

資深律師林振煌認為,依目前事證研判,似乎是在陳伯謙自白犯罪前,警方還不知殺人的嫌疑人是誰,警方當時很可能是先朝失蹤人口的方向偵辦,以致陳殺人的犯行應還未被「發覺」,因此他傾向贊同高等法院的見解。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王捷拓指出,法律規定,嫌犯在警方「未發覺」犯罪前自首,得減刑,因此最高院應會再度檢視承辦員警當時是否先合理懷疑「認知」陳伯謙犯下殺人案,而後陳才到警局自白,時序很重要;另外,雖然法條規定自首「得」減刑,而非「應」,惟實務上只要是自首,仍會減刑。

是否自首 三審焦點

法務部前參事、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則表示,由於一、二審對於是否屬自首的依據、見解,出現南轅北轍,將來法院有必要針對自首的認定與否,進行更進一步的調查和攻防辯論,社會對於判決結果將會有較高接受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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