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勞基法/大體美容師離職後兼差 挨告違競業條款 免賠
2020/01/15 05:30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在高雄某大體美容公司工作的李姓美容師,離職後被前東家發現,違反「競業條款」在外兼差從事大體化妝,提告要求賠償50萬元,但高雄簡易庭法官認為,李女和公司簽訂的「競業條款」違反勞基法,判前東家敗訴,李女免賠錢。
判決指出,李女2017年間到高雄某大體美容公司擔任大體美容師,到職時,李女曾簽下合約,明定合約關係存續或終止後2年內,不得於高雄市、台南市及屏東縣境內,從事相關之大體美容服務,違反規定未改正,應給付50萬元違約金。
2年後,李女離職不到1個月,就被前東家發現,她私下接受另家禮儀公司委託替大體化妝,因此以違反「競業條款」提告求償50萬。
但李女認為,幫大體化妝在殯葬業中極為普及,且屬勞力、通用性工作,並無任何特殊或稀有技術,加上從小就生活在高雄,當初簽訂的合約限定她離職後,不能在南台灣幫大體化妝,豈不是要她離鄉背井出外工作,不但違反勞基法,更違背公序良俗及契約公平精神,應屬無效。
開庭時,大體美容公司主張,大體美容行業具特殊性,需心理建設並進行訓練始能從事,因此要付出相當成本訓練員工,才有「競業條款」的存在,但法官根據實際情況,判定大體美容分為正手與副手,大約看10天就可以擔任副手,協助正手做打雜、倒水等事務,約一個月會幫臉部化妝就可以當正手,業者透過員工間互相傳授的方式教導或學習,訓練成本幾乎沒有。
法官指出,李女工作期間一直擔任基層職務,無法接觸該公司的業務內容,依據國人習慣,通常是有需要大體美容時,才會透過禮儀公司連絡合作的大體美容公司前來協助化妝,因此李女就算在外兼差化妝,也不會影響該公司利益,因此判合約中的「競業條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