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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洞害摔車 傷成「不舉」獲國賠

案發的防汛道路已補平並加裝警示標語。(記者蔡彰盛攝)

案發的防汛道路已補平並加裝警示標語。(記者蔡彰盛攝)

2020/01/14 05:30

騎士夜騎重傷 國賠276萬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縣林姓男子夜間騎機車經過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管理的防汛道路時,遇大坑洞失控打滑摔倒顱內出血,腦部受傷導致併發精神方面疾病、喪失性功能,勞動能力減損48%,憤而提起國家賠償,並求償556萬元,新竹地院認定二河局未主動發現缺失、且未設置警告標誌,有管理缺失,判賠276萬元。

林男指控,2017年8月4日晚間8點騎機車行經新竹縣新埔鎮一處防汛道路時,路面正中央有個長寬各約1.5公尺嚴重凹陷大洞,且該路段無任何警示標誌,亦無照明設備,他因而失控打滑摔倒,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延遲性腦內出血左側,及肢體多處擦挫傷等傷害。

林男說,他是水泥攪拌場操作手,負責在工地機房下料,事發後傷勢遺有認知功能障礙及記憶障礙,無法正常生活,亦無法從事粗重及勞務工作,屬重大傷病患者,鑑定結果勞動能力減損48%。

他已婚並育有1女,卻因腦部受傷導致併發精神方面疾病,喪失性功能,因此向二河局求償556萬元。

二河局表示,事故地點的水防道路(二河局已將坑洞修補),是專供河川管理機關防汛搶險使用,未供公眾使用,其設施的標準與一般道路設計不同,與國家賠償法「公共設施」要件不符,且二河局設有5處告示牌,載明非屬一般交通道路,通行者需自行注意安全,主張無過失責任,不需賠償。

防汛道未設警告標誌 有缺失

法官認為,第二河川局既為該道路管理機關,自應維護道路應有狀態及功能,未主動發現缺失且未設置警告標誌、夜間照明燈或反光標誌,任令民眾於坑洞道路上自由通行,致影響行車安全,顯有管理上欠缺的過失;林男在夜間欠缺照明設備情形下,自當備加謹慎,隨時隨地注意路況,卻仍不慎失控摔倒受傷,本身也應負4成過失,判二河局應賠27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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