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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5到12歲」 媽媽溜滑梯骨折 討國賠敗訴

廖女指控白雲公園滑梯太滑,下方底坎離地35公分,卻無任何警語,害她撞擊受傷。圖中人物與新聞事件無關。 (記者吳昇儒翻攝)

廖女指控白雲公園滑梯太滑,下方底坎離地35公分,卻無任何警語,害她撞擊受傷。圖中人物與新聞事件無關。 (記者吳昇儒翻攝)

2019/09/17 05:30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一名廖姓媽媽帶著孩子到公園溜滑梯,她先溜下,但左腳卻撞擊地面導致腳踝骨折脫臼,控訴滑梯太滑、無阻力緩降,怒提國賠72萬餘元;新北地院調查認為,滑梯符合國家標準及兒童遊戲場設施管理規範,且限「5至12歲」使用,昨判廖女敗訴。

去年11月11日上午11時許,廖女帶小孩到新北市汐止區白雲公園遊玩。她叫小朋友先在滑梯上方等她,自己先溜下以便在下方抱接小孩;廖女指控,該滑梯太滑速度過快,滑梯下方底坎距離地面高達35公分,卻無任何警示標語提醒注意危險,害她左腳撞擊地面受傷,術後至少得休養6個月,向新北市府新工處求償醫療費、工作所得損失等共72萬3408元。

新工處則提出相關安檢報告書指出,公園遊戲設備及材料均符合公共兒童遊戲場安全管理規範,並經檢驗合格,遊戲場內也設有警示標誌,載明使用者年齡為「5 至12歲」,廖女本就不宜使用滑梯,訴請駁回;市府縱有設置或管理缺失,廖女未遵守規定,不當使用滑梯,也應負過失之責。

法官依新工處提出的安檢報告書,認定滑梯符合國家標準及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經檢驗合格,滑梯滑出段終端距離防護鋪面高度最高為34公分,也未逾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國家標準,難認滑梯設計有瑕疵,因此駁回廖女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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