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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觀點》說人「肥」描述體型 不易構成公然侮辱

法界人士指出,刑法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包括使人難堪,故意使個人在社會的人格、地位,達到貶低或損害程度。(資料照)

法界人士指出,刑法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包括使人難堪,故意使個人在社會的人格、地位,達到貶低或損害程度。(資料照)

2019/09/02 05:30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法界人士指出,刑法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包括使人難堪,故意使個人在社會的人格、地位,達到貶低或損害程度;不過實務上,「肥胖」只是對體型的客觀描述,無關貶抑亦無明顯輕蔑用語,因此只描述他人體型及提出常識性的建議,通常並不構成侮辱行為。

法官會客觀認定體態是否肥胖

有法官表示,法院審理公然侮辱案件,通常會看當事人如何辯解及其辯解是否貼近事實,以本案而言,承審法官應該也會客觀認定,陳男體態是不是真的「肥」?

2010年吳姓女老師向馮女買保險發生糾紛,吳女以「肥婆」形容對方,馮女狀告新北地院。法官卻認為,肥婆只是描述外型特徵,「肥」並非負面評價之詞,肥婆二字不致使馮女受侵害或貶損,不構成公然侮辱。

若無關貶抑、輕蔑 不構成侮辱

高雄陳男與鄰居起口角,公然脫口說出「你比較肥,容易高血壓、爆血管!」被害人提告,陳男辯解只是善意提醒肥胖的人情緒不應激動,否則會有健康問題。法院認為,肥胖只是對體型客觀描述,無關貶抑亦無明顯輕蔑用語,不構成侮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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