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 肢體功能永久喪失即算重傷害
2019/07/02 05:3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一名戒護官員被打斷手腳,能否對被告祭出刑責較重的重傷害罪?律師陳俊文指出,刑法第10條明確定義「重傷害」,對於手、腳四肢的界定,是指一肢以上機能「完全且永久」喪失,或功能顯然嚴重減退,經相當診治後沒有回復的可能性;依此,如果診治後能夠回復原有功能或只是功能衰減,未達「嚴重減損」機能程度,不構成重傷害。
可請求鑑定手腳傷害程度
曾任特偵組檢察官的律師鄭深元認為,實務上檢察官若只是取得診斷證明,沒有進行專業鑑定,往往會比較保守地以傷害罪起訴,被害人到了法院可以請求法官鑑定,由醫院專業判斷手、腳是否達機能喪失或嚴重減損程度。
可依勞動減損度求償
至於民事求償,陳俊文認為,被害人可請求醫院鑑定「勞動力減損」程度,對照勞基法明定的勞動能力減損分級對照表,依比例向加害人求償損失,薪資部分可以計算至法定退休年齡,賠償金比一般可完全回復原機能的普通傷害罪來得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