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座、被告同姓名 堂上堂下不同命
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吳政洋開庭辦案,詢問被告時竟發現兩人同名同姓。(記者鮑建信攝、記者李立法翻攝)
〔記者鮑建信、李立法/高雄報導〕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吳政洋開庭辦案,當面詢問涉及販毒案的被告,沒想到二人竟同名同姓,被告吳政洋後因查無犯罪證據,今年3月處分不起訴,書類外流後,由於「吳政洋」並非菜市場名(台語),司法官與被告同名同姓機率,比中樂透彩還低,頓時成為法界趣談,並戲稱檢座應該去買彩券。
法界戲稱檢座該去買彩券
早年法官、檢察官偵審案件,都直呼姓名,被告站著應訊,不像現在比較受禮遇,某某先生、某某小姐,有時還會加個「請」,被告並可坐著回話。尤其法院開庭,都有審判長名牌放在辦公桌上,被告一目了然,若遇到與被告同名同姓,直呼姓名好像在叫自己, 為避免尷尬,通常音量會放低。
開庭直呼姓名像在叫自己
此外,菜市場名「陳俊宏」在國內相當普遍,7、8年前,高雄地檢署曾發生檢察官陳俊宏偵辦妨害風化案,赫然發現被告也叫陳俊宏。檢察官陳俊宏表示,每次開庭遇到同姓名被告,心裡總是怪怪的,好像在對自己問話。
法官也遇過同姓名被告
20多年前,高雄地院法官鄭國安(已轉任律師)辦案,碰到被告也叫鄭國安,簽發開庭傳票時,記載被告鄭國安,書記官一度以為寫錯了,再次跑去詢問鄭國安法官確認,才知道同名同姓。
屏東地檢署表示,檢察官依法辦案,不會因涉案當事人姓名與承辦檢察官相同,而有差別待遇。
院檢開庭偵審案件,法官和檢察官坐在堂上,被告則在堂下,若碰到同名同姓的被告,雙方卻不同命,只能怪造化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