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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貪女檢陳玉珍 確定判關12年

「最貪女檢察官」陳玉珍,收賄2300萬,判刑12年定讞。(資料照)

「最貪女檢察官」陳玉珍,收賄2300萬,判刑12年定讞。(資料照)

2019/02/28 06:00

繳回2300萬 翻供不認罪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有「最貪女檢察官」之稱的前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向電玩業者收賄2300萬元,包庇掩護賭博電玩店,一、二審都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12年、褫奪公權5年,最高法院昨駁回上訴,成為女檢貪污被判刑定讞的首例;陳須入獄,檢方已啟動防逃機制。

判刑定讞 啟動防逃機制

二審審理期間,陳玉珍多次請病假未出庭,審理近4年才審結,陳女翻供堅稱未貪污,高院仍認定陳女收賄,維持一審刑期,判決批她擔任檢察官知法犯法,收賄長達6年半,嚴重敗壞國家法紀、司法機關聲譽。

收賄時間長達6年半

56歲陳玉珍承辦過尹清楓命案等重大刑案,1996年認識賭博電玩業者施永華,施為尋求陳玉珍包庇電玩店,自1999年至2006年按月行賄25萬元,陳則利用檢方對同一被告「後案併前案」的分案制度漏洞,將施男的案件都轉由她偵辦,再濫權不起訴護航。

案由特偵組接獲檢舉偵辦起訴,一審台北地院審酌陳女認罪、繳還犯罪所得,2014年判她12年徒刑,共犯律師郭學廉依洗錢罪判刑6月,施永華自首免刑。陳女、郭男和檢方上訴二審、三審,最後都維持原判。

最高法院指出,陳玉珍的上訴理由仍爭執沒收賄,郭學廉仍辯稱他帳戶的錢與收賄案無關,最高法院認為,這些都是一、二審事實審的範圍,不是可上訴三審法律審的理由,依此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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