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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假車禍阻通行 不構成強制罪

游婦以假車禍妨害鄰居通行,法院判決無罪,圖為知名的「助跑姊」,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游婦以假車禍妨害鄰居通行,法院判決無罪,圖為知名的「助跑姊」,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2019/01/01 06:0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縣游姓婦人與鄰居不睦,甚而興訟互告,見鄰居騎機車外出,她跑到路口假裝跌倒並大聲哀號,指控鄰居騎機車撞倒她,之後又把菜籃子置於路口,讓鄰居無法通行,檢方認為她製造假車禍妨害鄰居通行權,依強制罪起訴,法院卻認為強制罪要件是「強暴、脅迫」,游婦雖妨害鄰居通行權,卻無暴力行為,也沒有「打死你」等威脅之語,不構成強制罪而判決無罪,全案確定。

游婦於2017年7月17日傍晚,見鄰居騎機車出門,她走到路口刻意向前跌倒並大聲哀號,指控鄰居騎機車撞倒她,鄰居停車滯留現場,游婦又搬1個籃子置於路口,鄰居只好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將游婦送辦,彰化地檢署依強制罪嫌起訴。

彰化地院審理時,游婦辯稱,她沒有說不讓鄰居通過,搬籃子擋在路口,是她有椎間盤突出的舊疾,搬籃子坐著,等候警察到場,一審認為,強制罪是「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但監視器畫面顯示,游婦並無阻止鄰居通行的肢體暴力行為,也沒有口出加害威脅之語。

法官認為,游婦單純站立或蹲坐在馬路中央的行為,不構成「強暴、脅迫」;另,搬籃子放在路口,可能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但也不屬於「強暴、脅迫」,據此判決無罪。

檢方上訴台中高分院,並指游婦製造假車禍,讓鄰居畏懼刑事責任而被迫滯留現場,假車禍就是一種脅迫,不過,二審見解與一審相似,認為游婦言行仍未構成「強暴、脅迫」,維持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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