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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判決/法官救假釋犯 酒駕免刑引議論

情境照

情境照

2018/10/02 06:00

合議庭︰林男有心向善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林姓男子假釋期間酒駕被逮,一審簡易判決處刑2個月,依法需撤銷假釋,回籠服完3年半殘刑,林男上訴後,二審新竹地院合議庭認為林男積極重建家庭生活,獨力承擔全家經濟,有心向善,法內施仁,依刑法61條撤銷原判決,諭知免刑,也連帶不用回牢服殘刑;判決一出引發激烈論戰,支持者認為當事人應重拾機會好好做人,反對者卻以沒前科的老百姓酒駕都不可能免刑,如此判決會引發負面觀感,不僅不公平也助長酒駕歪風。

支持者︰重拾機會好好做人

37歲林男因強盜、竊盜等案被判刑10年9月,2015年4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並交付保護管束,假釋至本月23日期滿。去年1月27日上午9點多,林男在國道3號因行車歪歪斜斜被攔查,酒測值0.27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反對者︰不公平 助長酒駕歪風

一審法官認為,林男假釋期間酒駕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林男提上訴。二審法官認為他自假釋出監後,除本案未有其他犯罪紀錄,「可見其假釋出監後,尚知潔身自愛,謹守法紀」,且假釋後積極進取努力學習,在小吃店工作表現優異,2016年5月由廚房助理升任頭廚,另父親失業,母親有中度身心障礙,他與父母、妻子同住,均由林男承擔全家經濟來源,足認他積極重建家庭生活,並負擔家庭義務,確有悔悟之心。

合議庭認為林男酒駕誠屬不該,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未釀成事故,對社會治安危害性相對較低,本案犯罪行為實屬輕微,縱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為1 月,林男尚須面臨撤銷假釋後之殘刑,將使其喪失現有工作與正常生活,先前更生努力將一筆抹煞,與刑罰教化及司法追求社會修復的精神有違,因此依刑法第61條第1款規定免除其刑。

合議庭亦盼林男經此教訓,能深切惕勵,千萬不可酒駕,否則將再次面臨撤銷假釋,而辜負國家給他更生的寬典美意。本案不得上訴,就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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