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見證人爭議 最好拍合照存證

女命理師陳泓仰與61歲里長陳文生的戀愛過程廣為各媒體報導。 (圖翻攝自華視)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律師陳敬瑋指出,民法於1997年修訂,結婚要件從「儀式婚」改為「登記婚」,要有2人以上的證人簽名或蓋章,再由結婚雙方一起拿去戶政機關登記結婚。
陳敬瑋說,本件2位男方的親友到庭都否認見證、蓋印,若印章不是2位見證人的,2人可主張陳女盜刻印章,涉偽造印文;若印章確是2人的,2人就須舉證陳女何以能夠取得他們的印章再加以盜蓋。
他說,陳女若要主張2人是事後反悔而當庭說謊,上訴時得先設法取得2人在其他文書上用過這2顆印章的證據,請求法院進行鑑定,但實務上難以取得,且反悔的見證人通常也不會承認印章是他的;陳敬瑋因此建議,結婚雙方最好能讓見證人在結婚證書上親筆簽名,因為相對於取得印章而言,筆跡鑑定的難度較低,若堅持只蓋章,當下最好也拍合照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