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違反公序良俗 提告要不回婚姻
2018/05/27 06:00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律師蔡家豪指出,結婚與離婚的法律構成要件,都要有「意思表示」,不能虛偽,法院只能從客觀條件來研判,唯結婚、離婚判定方式不同,簡而言之「假結婚,真不了;假離婚,卻又假不了!」
蔡家豪說,結婚須雙方有結婚的真意,且願意共同生活,但假結婚是另有目的,並非真意,若以跨國假結婚來看,法院根據移民署到假結婚夫妻家中探訪的情況,很容易就會發現婚姻的真假,因而「假結婚,真不了。」
至於離婚的構成要件,只要雙方登記離婚,離婚就有效,除非有明顯虛偽事實,否則很難認定是虛偽,所以「假離婚,假不了。」蔡家豪說,附條件的離婚,一般都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律師黃教倫指出,一般人以為簽訂離婚協議書,就要依協議內容照做,協議離婚的前提是雙方都有離婚的意思,不能有「要求對方要履行什麼才能離婚」的附帶條件,這在法律上不允許,會被認定離婚協議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