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15年未登記 地歸國有遭標售
2018/04/29 06:00
〔記者廖雪茹/新竹報導〕住了三代的老屋,突然被告知土地是別人的,恐怕落得無家可歸的下場,情何以堪!徐曾姓婦人的猝死,讓老鄰居們感到同情。
親屬怨政府售地沒通知
地方人士說,老屋原是徐曾姓婦人的娘家所蓋,但早年土地未辦理繼承登記,由國家代為管理,代管一段時間後,國有財產署在今年初標售,新買主曾來了解母子狀況,但沒有驅趕他們,並願意提供生活費。
也怨新買主不願讓售
不過,親屬不滿政府在售地前,未優先通知他們,也抱怨新買主不願讓售,害婦人擔心無處棲身,而憂鬱厭食。
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繼承開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在查明後,公告繼承人在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15年仍未聲請登記者,將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繼承人在標售後將喪失其占有的權利。
同法並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30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10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標售所得的價款,國庫會設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將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