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以上變1年7月 原諒成輕判關鍵
2018/03/19 06:00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林男觸犯本刑最低3年以上的強制性交罪,為何法院輕判1年7個月?律師林富貴指出,法官是根據刑法第59條規定,認為林男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審酌減輕其刑,其中最重要的要件是獲得被害人原諒,並向法官表示願給予被告減刑及緩刑為限,才有機會被輕判。
林富貴表示,實務上最常使用刑法第59條的案件種類,就屬強制性交(包括夫妻及同居及同學朋友關係)及對未滿14歲女子,兩小無猜發生關係,一般而言,依規定都要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如果加害人與被害人間具有特殊性關係,被害人願意原諒被告,基於審判在彌補被害人身心靈遭受二度傷害,當被害人明示原諒被告,且被告確有道歉並願賠償,法律不宜再過度干預,給予酌減其刑並緩刑,並無不當。
林富貴說,法官相信被告受到這次教訓,可以深自警惕無再犯之虞,且被害人又不願追究,法院當然必須權衡讓「被告入獄服刑」及與「在社會上殲悔」那一種較合乎公平正義,而彌平被害人身心靈傷害,也是審判重要目的;既然被害人選擇原諒,法官為被告開一扇自新的窗,應該是合乎社會期待也兼顧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