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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不要停 律師:具殺人默示合意

丁女倒車連撞3攤,右前輪輾過女童,女童當場慘死輪下。(資料照,記者鄭淑婷翻攝)

丁女倒車連撞3攤,右前輪輾過女童,女童當場慘死輪下。(資料照,記者鄭淑婷翻攝)

2017/12/06 06:0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撞死女童案的被告劉芊輝,二審被依共同殺害兒童罪重判14年,執業律師張立業指出,改判的重要因素,應是高院認定劉男指示開車的丁易津「不要停」這句話,而兩人繼續倒車逃離,具默示合意(指心照不宣),縱使預見會造成他人死亡,也認為無所謂,這種行為已構成殺人不確定故意,高院改判結果符合學理和司法實務。

高院改判符合學理和司法實務

張立業表示,一審認為劉男和丁女對殺害女童部分,並無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因此僅構成傷害致死罪,不過,實務上,應探究劉男和丁女是否「預見」會造成他人或本案的女童死亡的結果。

張立業指出,夜市道路狹窄,丁女、劉男已先撞擊路邊營業中的攤車,兩人應知悉自小客車車後及被撞攤車車旁,極有可能已有遭撞受傷的攤販或民眾,應可預見如繼續倒車,將造成無辜民眾死亡,最後導致女童被撞死,高院因此將劉男以殺人的共同正犯論罪,應屬適當。

至於劉男要求丁女「趕快倒車、不要停」等話,是否僅涉及教唆犯?張立業說,丁女並非無犯意,有殺人的間接故意犯行,與劉男均為共同正犯,本案無教唆犯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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