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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虐傳播妹 手機實錄散播

2007/02/06 06:00

利用手機藍芽傳輸

〔記者余瑞仁、黃美珠/綜合報導〕北部地區最近流傳一則由錄影手機拍攝的「KTV性侵實錄」,影像透過藍芽手機在特種行業廣泛流傳,由於性侵畫面驚悚、不堪入目,檢警已主動調查。

據警方側面了解,案發地點可能為新竹市一家知名KTV,傳說帶頭性侵傳播妹的男子「阿強」,已被傳播業者與馬伕毆打並砍斷右手「私了」。不過,新竹一名警界友人透露,曾聽聞這起性侵案,被害人是一名20歲傳播妹,未向警方報案,雙方曾進行談判,但並未有砍斷右手等暴力情事。

桃園地區最近一個月內,包括酒店、傳播坐檯女子與檳榔西施,乃至道上兄弟,只要擁有錄影且具藍芽傳輸功能的手機,幾乎都有這段「性侵實錄」,且畫面隨著特種行業人員的人脈,正逐漸往台北地區及中南部流傳。

5.6名男子圍觀拍攝

「性侵實錄」有多個不同角度的畫面,場景是在一個KTV包廂內,杯盤狼藉、音樂狂作,5、6名男子著圍繞一名全身僅穿著胸罩、下半身赤裸,點一根菸、躺在沙發上的年輕女子,眾人發出吼叫與陣陣笑聲,隨即動手撫摸女子下體,隨後數支錄影手機趨近女子下體拍攝,其中一名男子突然拿出酒瓶插入女子下體,引來陣陣歡呼,聲音中甚至可以發現未入鏡的區域還有其他女子的笑聲。

更離譜的是,被害女子身體癱軟,勉力舉起右手要推開酒瓶,卻被數隻強壯的手臂推開,雙腳甚至被扒開,酒瓶離去後,換來的是另名男子企圖以香菸插入下體,畫面中可見起鬨的男子趨近女子上身,動手企圖解開女子身上僅存的胸罩,女子全力反抗雖然保住僅剩的胸罩,冷不防又有數隻「狼爪」不斷襲擊下體,數度又遭酒瓶插入。

被害女子無力反抗

畫面中,被害女子不斷要用手推開鹹豬手與酒瓶,但左手始終被抓住,單手根本無法抵擋5、6名男子一波波的性侵行為,最後勉強起身,畫面也到此告終。

檢警取得畫面調查

這段畫面雖然並未被發現張貼上網,然而僅透過藍芽手機的傳輸流傳,也幾乎成了「大眾傳播」,檢警耳聞如此離譜的性侵實錄流傳,日前已取得畫面。

桃園縣中壢警分局風聞案發就在轄區,一度狂抄轄內的傳播公司與KTV追查,但根據畫面上包廂裝潢、陳設與沙發顏色追查,發現並非轄區KTV。


檢警研判受害人被下藥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性侵實錄」案情離譜引起檢警重視主動追查,檢警人員取得畫面檢視,發現受害的傳播妹年約20歲,起初還抽菸不在乎,最後逐漸清醒出現反抗動作,研判可能被下迷藥,也可能被餵食具有迷幻效果的大麻或K他命類毒品,是一起集體、趁機性交的加重性侵害案件。

據桃園與中壢警方根據畫面影像追查,初步獲悉案發地點可能為新竹市一家知名KTV,時間則是去年11月間左右,受害的女子則是當地傳播公司雇用坐檯陪酒的年輕傳播妹。

畫面中,受害傳播妹一開始就已經衣衫不整,神情呆滯地吞雲吐霧,雖然下體赤裸且身旁圍繞多名男子,對方以酒瓶性侵害以及多支手機趨近拍攝,卻沒有反抗動作;直到穿著白色T恤與牛仔褲的起鬨男子用酒瓶猛力狂捅下體,傳播妹才出現感到疼痛的反抗姿態,但卻有心無力。

許多觀看過影片的員警表示,影片絕對是性侵害實錄,因為不可能有女子會甘於在公眾的包廂內被眾人圍繞以手指、酒瓶性侵害,還任人用手機拍攝過程,被害女子身體癱軟已經難以使力,研判若非被餵食迷藥,就是服用有迷幻效果的毒品。

檢方指出,由於犯案男子超過3人,且極可能以藥物、毒品致使被害人無從反抗,觸犯加重、趁機性交罪,而在場拍攝性侵害實錄並散佈畫面者,則已經觸犯妨害風化罪嫌。


小法典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規定:2人以上共同犯之、對14歲以下男女犯之、以藥劑犯之、對被害人施以凌虐等行為,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35條規定:

散布、播送或販賣製造猥褻物品罪: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記者余瑞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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