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立意良善 但誰想在拘留室過夜?
台北地方法院的候審室。 (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項程鎮、蔡清華、楊政郡/新聞分析
民主法治國家幾乎都會限制司法機關夜間訊問被告,避免疲勞訊問換取供詞,影響被告人權,刑事訴訟法條文雖然禁止夜間訊問,但在被告同意等例外情形下仍可進行,實務運作上已形成「例外多過原則」,因此司法院提案修法禁止,立法院在本月21日三讀通過。
刑訴法修正案規定,未來除非法院在晚間11點前已開始訊問被告,被告和律師有權請法官繼續訊問,其餘情形皆不可夜間訊問。
有法官私下指出,夜間訊問被告不但剝奪被告休息時間,被告夜晚精神不濟時的陳述,是否就是他的真正意思,也值得懷疑;實務上夜訊時,不時可見審檢辯或被告累得打哈欠,這樣的審訊過程已牴觸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是到了該修法的時候」。
禁止夜間訊問立意良善,不過有時被告反而希望夜間訊問,認為法官問完、釐清案情後,就可能讓他們回家;有的被告則因不想待在法院拘留室過夜,或認為法官希望夜間訊問,所以同意夜間訊問。
有法界人士認為,禁止夜間訊問可能導致法院拘留室擁擠不堪、引發安全問題,增加法警負擔,另外,目前國家財政困難,法警的加班費有限,這些可能都是引發台中地院法警抗議的導火線。
律師洪條根表示,刑事案重在即時,舊法可以讓被告選擇是否接受偵訊,現在改成硬性規定,檢、警、被告之間失去選擇的彈性,將造成諸多不便。
律師李學鏞則說,人犯夜間不偵訊對律師來說更輕鬆,不必漏夜跟著出庭,但大部分案件當事人都想盡快離開法院,誰願意在拘留室過夜?這項新制未考慮民眾權益,只考慮法官要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