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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非減刑理由 實務遭濫用

和解非減刑理由,實務卻常遭濫用。(資料照)

和解非減刑理由,實務卻常遭濫用。(資料照)

2017/04/08 06:00

最高法院判例 未被遵循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法院審理性侵案,近年來偶有誤用刑法第59條「顯可憫恕」的規定,將性侵犯減刑情事,法界認為,依最高法院多項判例,犯後與被害人和解、向被害人道歉、無前科、素行端正等事由,不得據為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的理由,但實務上,少數案件確有遭誤用,而對被告減刑情形。

和解減刑 檢轟富人條款

北部一名主任檢察官指出,性侵案造成被害人身心重大痛苦,部份案例中,法院以被告坦承犯行、無前科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即引用刑法第59條給予減刑,並不適當。檢方也質疑,若以達成和解做為減刑的重要考量因素,司法是否太廉價了?對於拿不出錢和解者,是否失之公允?

高院法官表示,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所謂「犯罪情狀」,應該就第57條所列舉的犯罪後態度、犯罪手段和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等10款事由,予以全盤衡量,應審酌有無顯可憫恕的事由,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同情,認為即使判被告最低的法定刑,猶嫌過重者,即「情輕法重」的情形,才會適用。

高院法官指出,依據最高法院多項判例,被告無前科、素行端正、犯後已與被害人和解、向被害人道歉、子女眾多、初犯、經濟困難等事由,均屬法定刑內從輕科刑的標準,不得據為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的理由。

針對實務上,第59條減刑規定是否有遭法院誤用、甚至濫用情形,這位法官不諱言,部份個案上,法院偶有誤用此法條而予減刑的情形,但未達濫用程度。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認為,法院通常鼓勵兩造和解,實務上,若兩造能達成和解,加上有其他法定減刑事由,法官很有可能會採第59條給被告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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