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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苛條款小檔案

律師李慶峰指出,「過苛條款」是非常新的條文,被害人若能證明所失財物,為被告犯罪所得,可向法院聲請「發還」。(資料照/記者吳政峰攝)

律師李慶峰指出,「過苛條款」是非常新的條文,被害人若能證明所失財物,為被告犯罪所得,可向法院聲請「發還」。(資料照/記者吳政峰攝)

2017/03/01 06:00

刑法38條訂定「過苛條款」,主要是讓法官依犯罪情節衡量,避免過苛沒收。

犯罪「所得」或「所用」之物,得沒收之,若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要追徵價額。但如果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像本案,犯罪所得白米已被吃掉,因此無法沒收,要追徵價額,但因價值不高,且考量受宣告人生活條件,因此不追徵。

律師李慶峰指出,「過苛條款」104年12月30日才公布,是非常新的條文。由於法官沒收或追徵的財物,都將繳回國庫,被害人若能證明所失財物,為被告犯罪所得,可向法院聲請「發還」,減輕損失。

(記者吳政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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