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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搶救損傷財物 可申請補償

未來人民的土地、建物、車輛或其他物品,若因消防人員在火災搶救過程中造成損失,可申請補償。(本報資料照)

未來人民的土地、建物、車輛或其他物品,若因消防人員在火災搶救過程中造成損失,可申請補償。(本報資料照)

2016/12/31 06:00

〔記者彭琬馨/台北報導〕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條文明定未來人民的土地、建物、車輛或其他物品,若因消防人員在火災搶救過程中造成損失,可申請補償;此外,若消防人員因公受訓服勤導致受傷或造成身障,也納入消防法規的請領給付範圍中。

現行的消防法第19條並未強調消防人員因搶救火災所造成的人民財產損害該如何賠償,修正條文則明定,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造成損壞時,得請求補償,申請時間自損壞當天起,2年內有效。

此外,此次也將消防法第30條中的「殘障」改為「身心障礙」,並明定相關權益規範適用於身障者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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