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煉乳沒放最上面!為1碗冰丟炸彈 莽男判刑15年

陳男朝冰店丟擲土製炸彈。(資料照,記者鄭淑婷翻攝)

陳男朝冰店丟擲土製炸彈。(資料照,記者鄭淑婷翻攝)

2016/12/31 06:00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33歲陳姓男子到桃園市一家刨冰店買一碗冰,為了煉乳要淋在最上層或中間,對老闆不爽,陳男事後折返,將自製炸彈丟入店內,炸毀天花板等,雖無人受傷,但因陳男「意圖供自己犯罪而製造炸彈」,桃園地院依槍砲條例判決,最輕本刑是無期徒刑,法官酌予減刑後仍判刑15年,併科罰金8萬元,全案可上訴。

為了買一碗刨冰,付出15年刑期的代價,怎麼說都划不來。

判決書指出,今年6月11日晚上9點多,陳男到桃園區中正路一家刨冰店外帶冰品,老闆加料後先刨了半碗清冰,再將黑糖、煉乳加在中間層,最後將冰屑刨滿後蓋上蓋子;但陳男堅持煉乳要加在最上層,雙方為此爭執,陳男見老闆不願重做,氣得拿了冰轉身就走,1小時後帶著自製炸彈返回冰店報復,所幸當時店已打烊,店門半開,無人受傷。

陳男在庭訊時坦承犯行,辯稱自製炸彈是犯案前一週做的, 本來要帶女兒放煙火,並非為了犯案,但法官不採信。

桃園地院指出,陳男製造的爆裂物威力很低,但他是意圖供自己犯罪而製造炸彈,觸犯槍砲條例第7條第3項,最輕本刑是無期徒刑,陳男犯罪情節屬於「情輕法重」,刑度不符比例原則,因此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判處15年併科罰金8萬元。

外帶刨冰煉乳加在中間層,避免沾上蓋子,陳男為此不滿與刨冰店老闆起爭執。(資料照,記者鄭淑婷攝)

外帶刨冰煉乳加在中間層,避免沾上蓋子,陳男為此不滿與刨冰店老闆起爭執。(資料照,記者鄭淑婷攝)

陳男持自製的土製炸彈「炸」刨冰店。(資料照,記者鄭淑婷翻攝)

陳男持自製的土製炸彈「炸」刨冰店。(資料照,記者鄭淑婷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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