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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竊盜罪 不處罰「預備」

鄭懿瀛律師。(記者張瑞楨翻攝)

鄭懿瀛律師。(記者張瑞楨翻攝)

2016/10/23 06:00

鄭懿瀛(律師):

犯罪行為的「著手」,是啟動刑法懲罰的時點,如果還在著手犯罪之前的「預備」階段,還未對法益造成迫切危害,除非是像刑法100條內亂罪這樣性質的犯罪行為,否則尚無啟動刑法的必要。

本案中,我認為王男有行竊的主觀犯意,但根據法益受侵害迫切性的觀點來看,王男尚未達到「著手」階段,只能視之為「預備」階段,刑法竊盜罪不處罰「預備」行為,法院無罪判決,我認為尚屬妥適。(記者張瑞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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