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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狗屍害撞車 她爭國賠敗給7分鐘

2016/09/22 06:0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張姓女子去年9月開車行駛在國道三號南向草屯至芬園路段,為了閃避被輾斃的狗兒,車輛失控撞上護欄,造成人傷車損,向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請求國家賠償36萬餘元;不過,台中高分院卻認為,從民眾通報狗屍到張女出車禍為止,僅短短7分鐘,中工處不可能在7分鐘內馳抵現場排除狗屍,據此駁回張女的國賠案,判決確定。

張女說,國道沿途設有攝影機,中工處可監控行車安全,野狗誤闖國道時,中工處應立即派員驅離,野狗被撞死後,也應立即移除屍體,怠忽職守害她車禍。

台中高分院認為,中工處負責養護的路段甚長,人力有限,不可能24小時監督路段任何角落,也不可能立即排除狗兒被撞死等偶發狀況。

另外,依據警方紀錄,接獲民眾通報有狗屍到張女車禍通報,僅相隔7分鐘,中工處雖於接獲狗屍通報時就立即派員出勤,但不可能在7分鐘內抵達現場排除狗屍,中工處並無怠忽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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