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土地被當馬路 告官贏了
2016/07/25 06:00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新北市杜姓市民發現自己持有的土地居然被鋪設柏油道路,認為官府違法占用,一狀告上法院,要求里長、瑞芳區公所回復原狀,並賠償租金。法官認定,爭議道路並非無可取代,該地區仍有其他地方可供居民出入,判公所須回復該12.1坪土地原貌,並支付杜男3461元,返還前按月支付59元租金。
杜男向法官表示,曾姓里長違反法定公告程序,在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下,向區公所請求在自己土地上鋪柏油路,還挖溝渠蓋上水溝蓋,要里長及區公所必須將土地上墊高部分剷平,將溝渠填平,支付6萬1392元租金給所有權人。
里長稱孩童掉水溝才修路
區公所指出,該地自73年起就供不特定人士行走,至今已20多年,屬既成巷道,新北市養工處曾函示,既成道路不需經公告程序,公所本來就可改善及維護道路。曾姓里長說,曾有孩童不慎跌落路旁溝渠,才向公所請求鋪設水溝蓋,並修補原有道路。
法官認為,仍有其他道路可供居民通行,判區公所支付租金並將土地歸還。曾姓里長表示,將和公所討論是否上訴。居住在當地超過60年的老先生說,搬來就走這條路外出,提告的地主是在80幾年購得土地,卻不願出租或販售,就是要公所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