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毒駕或拒測一律吊銷駕照 致重傷死亡終身禁考照
立法院會今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毒駕罰則全面加重,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敲錘。(記者塗建榮攝)
立法院會今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毒駕罰則全面加重,首次毒駕採最高罰則,汽車15萬元、機車12萬元。毒駕或拒絕毒測者一律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照。毒駕累犯或毒駕致人重傷、死亡者,吊銷駕照且終身不得考照。被查獲毒駕、拒絕毒測、吊照期間偷開車上路,不論車輛屬何人所有,一律沒入車輛。
為防制毒駕,行政院會6月18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重毒駕、拒測等行為處罰。立法院交通委員會7月13日排案審查,並於今日立法院會三讀通過。
三讀條文明定,被查獲首次毒駕,汽車駕駛人開罰15萬元、機車駕駛人開罰12萬元;自行車等慢車毒駕,處2400元至1萬2000元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拒測、拒檢開罰2萬4000元。
三讀條文針對毒駕累犯無限加罰,5年內第二次毒駕,以前次罰鍰金額再追加9萬元,罰鍰總額無上限。拒絕毒測者,直接開罰27萬元;第二次拒測開罰45萬元;第三次以上按前次金額每次加罰18萬元,累加無上限,藉此提高累犯成本。
現行規定,毒駕吊扣駕照1至2年,若毒駕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照並終身不得考領,並得沒入車輛。修法後改為毒駕或拒絕毒測者一律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照。毒駕累犯或毒駕致人重傷、死亡者,吊銷駕照且終身不得考照。被查獲毒駕、拒絕毒測、吊照期間偷開車上路,不論車輛屬何人所有,一律沒入車輛。
三讀條文也規定,汽車駕駛人毒駕吊銷駕照,未依規定完成毒駕防制教育、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毒品戒癮治療、毒品危害講習等,不得考領駕照,依規定重新申請考驗合格後,一年內無再犯才發給駕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