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掛名公司負責人 擅提領款項被判刑
蔡姓司機掛名公司負責人,卻擅自提領公司款項,被依背信罪判刑1年5月。(資料照)
掛名公司負責人的蔡姓男子實際上在公司擔任司機工作,他卻擅自更換印鑑提領公司銀行帳戶內款項375萬元,結果吃上背信罪,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蔡男犯後態度不佳且否認犯行,判他1年5個月徒刑,可上訴。
蔡男犯後辯稱,他出資50萬元,是公司負責人,他想拆夥,但陳姓合夥人不讓他退出,他才去更換印鑑領錢。
檢方訊問該公司莊姓等員工後,得知蔡男在該公司開油車、水車,負責灑水,沒聽說蔡男是公司股東,該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陳男和李男。
屏東地院認為,經調查,蔡男僅出名擔任公司的登記負責人,該公司實際負責人為陳男及李男,蔡男的退夥辯詞也被陳男否認,蔡男擅自提領公司款項已違背其單純掛名的任務,且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依背信罪判處蔡男1年5個月徒刑。
